良法善治守护美好生活
来源: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报 编辑:叶景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基础性法律,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利和生产生活联系紧密。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将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这给你我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本期“安防讲堂”聚焦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强化警示引导,营造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博眼球虚构爆炸事故 男子利用AI造谣被处罚 

案件回放▲▲▲ 

今年2月,一则“事故”消息在短视频平台流传,“江西萍乡上栗县2026年2月发生烟花厂爆炸事故,造成2死2伤”的视频引发部分网民关注。 

视频发布后,江西省上栗县公安局立即介入调查。经多方核实,辖区内近期并未发生此类烟花爆炸事故,该视频内容纯属虚构。办案民警迅速锁定发布者阮某,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阮某交代了事情原委:为消遣娱乐、博眼球,他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关于上栗县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虚假视频内容,并在多个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阮某对其在网络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上栗公安机关依法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阮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利用新技术手段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典型案例。阮某借助人工智能工具,生成配有画面、声音的“高仿真”视频,普通网民易产生“有图有真相”的错觉,导致谣言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 

阮某对散布网络谣言的法律后果认识严重不足,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无论是博取眼球、消遣娱乐,还是出于其他目的,只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警支招▲▲▲ 

颜龙(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副所长):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应遵守法律规定,AI工具更不能成为造谣“帮凶”。如果用AI工具制作内容,请务必在视频显著位置标注“本内容为AI生成”。 

广大网友可学习掌握分辨AI制作视频的技巧:一看细节,AI生成的画面易出现表情僵硬、眼神呆滞、手指畸形、光影不协调等情况;二听声音,AI配音往往语调生硬;三查账号,对新注册账号、无明确作者且无正规信源的内容要提高警惕。要看官方账号信息、权威媒体报道,切勿轻信网上所谓的“内部消息”。 

(中国警察网记者曾芳洲、何曦君,通讯员袁丽

烈性犬扑咬路人 养犬人被拘留 

案件回放▲▲▲ 

1月2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黄田农场居民张某报警,称遛弯时被一只大型犬咬伤。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民警携带装备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受伤群众送医救治。经查,居民刘某违反法律法规饲养烈性犬,且烈性犬未系犬绳、未佩戴嘴套。该犬只在院内冲出,突然扑咬路过的张某,造成张某腿部被咬伤、抓伤。民警固定相关证据,经法制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医药费。 

案情分析▲▲▲ 

文明养犬不仅是社会公德,更是法定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刘某饲养烈性犬,致他人受伤,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饲养烈性犬+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受伤”的叠加情形,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彰显了“违法必追责”的决心。 

民警支招▲▲▲ 

张挺(第十三师哈密垦区公安局黄田派出所所长):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养犬划出了更清晰、更严厉的红线。 

饲养犬只,尤其是烈性犬,必须主动到属地公安机关或指定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切勿饲养本地明令禁止的危险犬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述的“采取安全措施”,在日常生活中最关键的就是“一绳一套一主动”:即犬只外出时必须使用长度合规的牵引绳,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人、儿童。任何时候都不得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独自活动。 

养犬人要彻底摒弃“我家狗不咬人”“在院里没事”等侥幸心理。社区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饲养人之间也应相互提醒,共同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中国警察网记者范文哲,通讯员魏浩

景区航拍要合法 切勿“黑飞”触红线 

案件回放▲▲▲ 

1月16日,福建省平和县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灵通山景区巡逻时,发现一名游客正操控无人机在空中飞行。经现场核查,游客陈某为拍摄风景,在未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未取得飞行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操控无人机在景区飞行,最大飞行高度达261米,远超法定120米的安全高度限制。民警当场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依法开展调查。 

陈某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大溪派出所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空域安全隐患。 

案情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类案件,暴露出部分群众对低空飞行管理法律法规存在认知盲区。不少游客误以为景区空旷、人少即可随意飞行,殊不知在管制空域内违规超高飞行,一旦无人机失控坠落,极易伤及游客、损毁设施,严重妨害公共安全。心存侥幸、忽视法律法规,最终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民警支招▲▲▲ 

叶苏明(平和县公安局法制大队二级警长): 

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明确了无人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飞行的法律责任,大家务必摒弃“想飞就飞”的错误观念。实名登记是前提,所有合规无人机必须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在景区、管制空域、人员密集区飞行,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获批后方可升空;高度限制是底线,适飞空域内飞行真高严禁超过120米。 

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景区、广场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无人机“黑飞”行为。同时,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线索,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低空环境。请广大飞行爱好者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让依法飞行成为自觉习惯。 

(中国警察网记者袁灏、王鹏强,通讯员许俊霖

未熄烟头从天而降 高空抛物付出代价  

案件回放▲▲▲ 

1月22日10时许,安徽省肥东县居民程女士在家中打扫卫生时,发现一枚未熄灭的烟头从楼上落在自家阳台窗户上。好在当时阳台未晾晒被褥,后怕的程女士随即报警。肥东县公安局店埠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调查,锁定抛物者为14楼住户王某某。 

经查,王某某近期因心情烦闷,在阳台抽烟后,随手向窗外丢弃未熄灭的烟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王某某的高空抛物行为已构成违法。目前,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 

案情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王某某随手丢弃未熄灭烟头的行为,看似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小举动,却暴露出部分群众对高空抛物危害性认识的严重不足。从高空随手丢弃未熄烟头,不仅可能引燃易燃物,更直接威胁楼下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警支招▲▲▲ 

许鑫(肥东县公安局店埠派出所民警): 

高空抛物不是“小事”,更不是“私事”。一枚烟头、一个瓶罐从高处抛向楼下,都可能成为伤人的“凶器”。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新型社会治安问题作出回应,将高空抛物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市民在家中抽烟时,务必将烟头彻底熄灭后投入垃圾桶,不可随意抛向楼下;清理家中杂物或阳台物品时,切勿向楼下抛掷任何物品。群众要时刻提醒自己和家人,高空抛物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发现高空抛物行为或因此受到损害,可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 

(中国警察网记者张振雷、王娅飞,通讯员汪佳影)

噪声扰民引纠纷 民警巧解促和谐  

事件回放▲▲▲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接到辖区居民张女士报警求助,称邻居家卫生间在深夜会传出异响,长期遭受噪声困扰,严重影响休息。她虽多次录制音频取证并与邻居沟通,却始终未能解决。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结合张女士反映的情况,民警先后在张女士家和邻居家进行测试、比对,最终确认噪声根源是邻居家卫生间年久失修的木门开关时产生的异响。民警耐心与张女士的邻居沟通,向其说明噪声对邻里的影响,结合法律规定开展普法教育,提供可行性解决建议。经民警劝导,邻居主动认错,并在卫生间木门门缝及家中桌椅腿处粘贴减震缓冲垫片,从根源上消除了噪声。至此,这起因噪声引发的邻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事件分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文加大了惩戒力度,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人员将面临“拘留+罚款”。 

本次事件中,民警坚持“情理为先、法理兜底”的原则,通过细致排查找准噪声根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建议,推动这起噪声扰民纠纷顺利化解,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守护了邻里间的和睦。 

民警支招▲▲▲ 

丁涛(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东升派出所社区民警): 

城市居民居住空间相对紧凑,邻里之间作息规律、生活习惯存在差异,日常起居中难免产生各类生活噪声。若双方缺乏换位思考的意识、未能理性沟通,“小噪声”容易引发“大矛盾”,甚至可能导致纠纷升级,影响邻里和谐。 

每位城市居民既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自觉履行邻里相处的责任义务,在相互理解、彼此尊重中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日常生活中,应主动控制室内声响,尽量避免在休息时段产生噪声,以免影响他人。遇到噪声困扰时,应理性沟通、友好协商。若遭遇噪声纠纷协商无果,群众可向社区、物业或公安机关求助,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辖区派出所可联合街镇、社区、物业等部门,常态化开展邻里互助活动与噪声防治普法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居民法治意识,携手共建文明安宁的居住环境。 

(中国警察网记者赵旻,通讯员刘丽丽)